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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【朝代】:先秦专区 【标题】:井田制瓦解,土地私有制产生 | ||||||
春秋时期,周天子对土地的控制力已几乎完全丧失。诸侯们对他们封国内的土地理所当然地认为是属于他们的。对于人民的占有权也是这样。所谓“溥天之下,莫非王士;率士之滨,莫非王臣”这一原则已经过时了,取而代之的新的原则是“封略之内,何非君土;食土之毛,谁非君臣。”这一原则的改变,是土地国有制破坏的标志。从此,天子不能控制“天下”的土地,诸侯也不能控封国内的土地,贵族们也无力经营管理他们所分到的井田。有权有势的人,强占田地为己有,不少农奴逃跑,到边远地区开荒耕种。《诗·齐风 ·甫田》曰:“无田(同“佃”)甫田,维莠骄骄”。“无田甫田,维莠桀桀”。“甫田”就是大田、公田,“骄骄”、“桀桀”是野草茂盛之象。《汉书·食货志》(上)曰:“周室既衰,暴君污吏慢其经界,徭役横作,政令不信,上下相诈,公田不治。”至此,井田制在迅速破坏。 1.赐田转向私有棗周天子或诸侯赐田,不一定赐给封君。也就是不一定是“授民授疆土”,由于土地所有可以和政治统治分开,就出现了纯经济利益性的赏赐。如赵简子赐给名医扁鹊“田四万亩”,赵烈侯赐给两位歌唱家田“人万亩”,这些赐田都转向私人手中,成为私有财产。 2.贵族之间通过转让关系,将部分土地转向私有。棗这种情况在西周时已经出现,春秋时期更有发展。 3.贵族之间互相劫夺土地,据为已有棗春秋时期,贵族之间劫夺土地的情况是严重的。 4. 开荒地据为已有棗当时由于已有了铁器,青铜工具也很锐利,所以开垦荒地者很多,其中有中小贵族领主,也有逃亡的农奴和平民。开荒地一般不向国家登记,隐瞒在私人手中,成为私有财产。 通过各种途径转化而来的私有土地急剧增加。至春秋后期,终于出现了土地的买卖关系。土地买卖是土地的抵押、典当关系发展的必然结果,是土地私有权确立的标志。当时,私有土地的经营方式主要有两种,一是农民自种,这样的农民就是自耕农;二是地主出租土地给佃农耕种,以收取实物地租,这是一种新的租佃关系,是封建地主经济的萌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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